服务项目 |
化妆品进口,化妆品代理清关 |
面向地区 |
全国 |
01、设定依据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02、备案范围
主要包括: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他化妆品。
关于化妆品的进口,我们需要的是确认化妆品的种类,海关编码,看是否需要办理批文备案。大多数品类都需要申请化妆品批文(称为CFDA或SFDA备案)才能进口,比如面膜、面霜、精华液、洗发水、粉底液、口红.....都是需要办理批文备案。
不需要办理批文的有洗手液(达到50%以上杀菌80%以上)、香皂、牙膏、香薰、精油、半成化妆品等批文备案分为两种是按产品的功效来进行区分的。
1)特殊类批文,比如产品有美白、祛斑等功效,需要在北京食药局办理,时效在8-10个月左右。
2)非特殊类批文,比如产品有保湿、补水等功效,在北京或者注册地都可办理,时效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