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公证认证出生证书公证书出生证明双认证
服务项目 |
公证书认证,出生证明双认证,出生证书公证认证,出生证明领事馆认证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办理公证处公证书,如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健康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未获刑事处分公证书、个人专利、驾驶证、成绩单、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这些文件在做使馆认证前,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做成涉外民事公证书(该公证机构具有涉外公证资质)。
我们速度快,价格合理,为全国各类企业服务,排忧解难,助您一臂之力!
咨询热线:TEL-
李小姐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事项主要有: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公证机构还办理提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不受此限。
查看全部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