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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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还需要遵守各种国际贸易规则和标准。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Incoterms)是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规则,用于明确买卖双方在交货和运输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此外,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发布了一系列的贸易规定和协议,如《关于货物贸易的一般协议》(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些规定和协定对国际物流的运作和发展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经过第三国中转的情况,全程海运由头程和二程两程海运构成,中间还有一个在中转港的换柜操作,由于在中转港换柜的同时,配套了第三国原产地证书及相关的整套出口文件,二程提单的Shipper变更为第三国CO的申请人,二程提单签发的启运港为中转国港口,以此来避开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税。
转口贸易也有着众多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国转口方式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下才可适用,绝.对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另一方而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对于出口商而言,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由于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市场份额较大,世界上一些其他国家出于对本国的贸易保护经常发起对我国外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并且不断提高关税以控制我国货物的进入,这地增加了我国企业的贸易成本。为了合理避免关税,降低贸易成本,很多企业都选择经马来西亚进行转口贸易,并且办理马来西亚原产地证。
货代的业务流程
一、询价
1货主询价,引发货运流程
2.货代向船公司询价
3.货代向货主报价
4.货主传真订舱委托单,即货主与货代的委托契约
二、货代订舱
5.货代审核订单为货主选择合适的船公司
6.货代订舱,缮制自己的订舱委托单
7.船公司给货代定单号(适航提单)
三、牵涉到的报关,商检及拖车等环节
8.货代凭货主的装箱单发票向海关申请
9.安排拖车去工厂装箱并运到场地
以上操作部分结束
四、船公司按排上船
1. 确认提单内容,告诉货主船况
2. 缮制提单过程,核对费用
3. 箱上船后,第二天可以向船公司索要提单(付款提单)
4. 船公司签发海运提单,
5. 向货主收取费用,发提单给货主
6. 如果是自己缮制提单,在目的港请代理收回自己的提单.
7. 有代理的需提出发出货预报,包括货到时间,地点等,并缮制自己的有关费用
8. 货主在两年内可调用单据查询.(单据低保存两年.)
航线主管与船东/货代谈妥运价,且货主接受业务员报价后,签署出口货物代理委托书S/O(订舱单),业务员便可订舱,至文件部门打印一份无格式的托运单,并在上面标注明船期、运费、柜型柜量、及货主的特殊要求、我司订舱人电话,传真等。托运单传毕后,便可向船东催传订舱确认。
同时,业务员填写完整的公司业务封皮,并标注清楚各项费用的成本数额拖车公司,报关行及其电话传真。
四、航线主管取得船东回复的订舱确认后,在封皮上补上提单号、船名航次,交由OP操作。
五、突发情况的处理方法。
1、由于货主原因要求更换到下一航次将原先订舱的确认回传通知船东退载该票,并重新订下一航次的舱位,若运价有所变动应及时告知业务员,与货主协商。
2、货主要求申请目的港10~14天免柜期与船东联系,确定可以申请到免柜期的具体天数N,并出具一份申请目的港N天免柜期的申请书(加盖提单上SHOPPER公章),FAX给船东。再由其向目的港申请,直到确认。
3、非危说明如若货物品名为化学物品,但是非危险品,而船东有要求说明,则需出具非危险品说明, 加盖提单上SHOPPER公章。
4、提柜后,船东换船或货主要求换船凭原订舱确认向船东退载,重新订舱,取得新订舱确认,并向船东出具一份套柜申请,加盖货代公章。注明原资料的船名航次(MV。)、提单号(OB/L)、启运港/目的港(POL/POD)、集装箱号/柜型(CNTR#)需套柜至新船名航次、新提单号。
电放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应由托运人提供书面申请或保函,在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则应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后方能做电放。5、SEAWAYBILL:基本同于电放,但是不是每个目的港都允许做SEAWAYBILL的。(一般不需费用)* 凭第八联,单证费发票,海运费发票(附件)在加上货主正本保函去船东办理,交付电放费取的船东的电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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