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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详情

更新时间:2024-04-03 09:46:08 信息编号:e8d8e9ep4d1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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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商品检验,采信机构
面向地区
启运港
青岛港

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详情

商品检验
采信机构

什么是采信机构?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采信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结果可被海关采信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
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
——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
——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熟悉并遵守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具备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
——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
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如何提交?
根据《办法》第八条,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
(三)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标准;
(五)从事检验活动的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
(七)商品检验报告的签发人名单。
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海关总署对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进行评估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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