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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一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原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口正面清单是什么?
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该清单限制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品类,只有在清单范围内的商品才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海关按此清单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施正面清单管理。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一般进出口模式: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事前备案,将企业信息、商品信息进行备案。当境内消费者成功支付订单后,跨境电商企业将订单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支付企业将订单支付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境物流企业在成功预订舱单信息后,将对应的跨境贸易相关的舱单信息(含运单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服务平台集齐三单信息后,自动生成清单供有报关报检的企业进行申报。清单经海关、检验检疫审核后,若无异常,则放行进入终端配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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