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床垫第三国转口贸易,转口贸易介绍,转口贸易代理服务,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 |
面向地区 |
全国 |
泰国转口、马来亚西转口等,第三国转口运输
规避:欧盟、美国、加拿大、印度、俄罗斯、澳利大亚等,反销倾高关税
针对产品:光伏组件、紧固件、电自动行车、电动板滑车、铝金合轮毂、马克杯、床垫、橱柜、木板地等,涉反及倾销补反贴高税关的产品。
美国专线产品可牌借清关派送,支持美国专线DDP 实力双清含税到门
转口操作需要的时间
第三国转口贸易所需要时间为
1、中国到第三国中转港的海运时间
2、中转港清关、换柜时间
3、中转港到目的港的海运时间
以马来转口为例,转口贸易所需时间为
1、头程海运:深圳/广州/上海/宁波/天津/青岛-->马来西亚巴生西港:6/6/8/7/12/10天
2、马来西亚清关、换柜时间:4-7天
3、二程海运:巴生西到目的港,根据目的港不同,可能会比中国增加4-10的航程,直达船基本跟中国的差不多。
如果存在反倾销的情况下,转口贸易的成本是要比直接出口低很多,所以很多采购商都会问供应商能否操作转口。
转口操作需要注意的事项:
1、第三国转口方式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下才可适用,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
2、对于出口商而言,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
3、对于进口商而言,他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于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备注: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被配额或反倾销税两大拦路虎阻碍了贸易进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
近许多老板反馈工厂占比较大的美国订单,由于受美国关税政策25%以及反倾销税的影响,被国外客户要求在海外设厂,否则取消订单,但是由于核算成本较高没有思路和渠道操作,两头犯难。
不过没关系,我司不仅操作转口经验丰富,协助客人在海外建厂也有不少经验以及成功案例,一键帮您解决高成本等问题,在泰国也有着成熟的资源以及渠道。
有想法的老板可以联系我详聊
二、反规避问题研究的意义
(一)反规避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在如今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系下,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若要继续保持其市场份额,必然会穷尽各种办法规避反倾销措施,以维持其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只要规避的成本小于反倾销税的成本。因此仅有反倾销措施的保护而没有后续的反规避制度必然为被调查产品规避反倾销措施留下了余地,反倾销措施的威力无疑会大打折扣。所以,为了充分发挥反倾销措施的效力,保护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反规避法律制度,针对实施规避行为的产品展开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完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我国反规避调查立法执法现状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均没有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做出
具体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反规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均无章可循。所以,制定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是当务之急。
2、调查取证困难。在对规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取得规避行为的肯定性证据无疑难度是相当大的。在实践中非常棘手。所以,在提供证据方面采取何种标准,值得考虑。
3、原产地认定问题。《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在货物原产地认定的量化标准方面,规定仍显不足。而在反规避调查中,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规避行为。这些标准应由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予以详细规定。
三、国际反规避调查发展现状
目前,从全球反规避立法的整体框架来看,基本可分为三大体系:《邓克尔草案》体系;美国反规避法体系;欧盟反规避法体系。
1、尚未成为世贸组织规则的《邓克尔草案》。1991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调人邓克尔提出一项关于GATT反倾销守则的后协议草案,即邓克尔草案。该草案在吸收欧美反倾销法经验的基础上,订立了反规避条款,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的反倾销规避行为:(1)进口国组装规避反倾销税;(2)通过第三国规避反倾销税。由于该草案与欧美提出的草案差距很大,同时由于韩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的反对,该草案终没能被纳入世贸组织规则,但它对各国反规避立法和国际反规避规则的制订起着指导作用。
2、美国反规避法的发展。美国的反规避条款主要存在于《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其规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1)美国装配或完成作业。在进口组装产品为反倾销税令所涉及的货物的同类或同种货物的情况下,将在美国组装的进口零部件包含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中。条件是产品在美国增值很少。(2)第三国装配或完成作业。条件是在美国增值很少,在决定是否应将反倾销税令适用于来自第三国进口的货品时,美国商务部应看外国生产商是否有联系、贸易的方式以及税令后来自第三国的进口货品是否增加。(3)轻度程度的改变。是指外国生产商对货物的形式或外观在很小的方面作出改变以规避已公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行为。(4)后开发产品。后开发产品是否属于现存反倾销税令的范围时,考虑原产品与后开发产品在总的物理特征、终购买者的预期、终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展示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5)“相当于销售的租赁”行为。为逃避反倾销税,一些涉及大额资本的产品如电力设备、机器工具及建筑设备等的
出口商,通过以优惠的租赁条件向进口国出租此类产品,从而达到实质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目的。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规避行为。
3、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欧盟反规避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
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
装成的制成品。(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
反倾销措施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价格承诺,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3、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主营行业:货运代理 |
公司主营: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高关税,泰国转口,马来西亚转口--> |
主营地区:泰国、马来西亚、台湾、越南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0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14-04-16 |
员工人数:小于50 |
经营模式:贸易型 |
最近年检时间:2016年 |
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邮编:52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