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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单位应于货物出运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亦可事后申请签证。…”
第二十八条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接受申请后,一般用两个工作日完成证书的签发工作。特殊情况,可以签发急。需要到申请单位或工厂进行调查的,不受两个工作日时间的限制。”
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签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签证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申请人未在签证机构登记的,签证机构应当自登记信息核对无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申请的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
区域性优惠产地证一般参照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有关规定,用两个工作日完成证书的签发工作。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发放、管理都有规定,还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一些国家规定申请人要进行登记,考取合格后再处理。各国签证机关签发原产地证明时,一般会向申请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签证手续费。 为了保持原产地证明制度的严格性,《京都公约》约定成员国对虚假原产地申请行为进行处罚。 各国对此问题高度重视,除规定了经济、行政处罚条款外,涉及刑事责任的,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条款。